地质古生物类展陈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单位资质标准

2018-05-03 13:54:19

地质古生物类展陈工程

设计施工一体化单位资质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古生物类展陈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提高展陈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和水平,保障工程安全,促进地质古生物类展览展示的科学、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工程设计资质国家标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等,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的资质评定适用于从事地质古生物类博物馆、规划馆、自然馆、主题馆、企业馆、体验馆等各类固定展厅或临时展陈场所的设计施工业务的企业。地质古生物类博物馆展陈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是对企业展览展示工程设计施工能力的认定,可作为地质古生物类展陈工程甲方考量企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三级资质,共三个资质等级。

第四条 本标准中项目业绩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展陈工程。

 

第二章  资质标准

第五条 一级资质标准

(一)企业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完善的技术、安全、合同、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4、同意公开企业相关参评信息(公开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主要业绩项目、注册资本等)。

(二)专业技术水平

1、自正式申请单位资质评定之日起前三年期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展陈项目(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并提供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或证书;或单项合同额不低于500万元的展陈项目(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并提供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或证书。

2、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计或产品。

3、从事本资质标准所规定的展陈工程经营活动5年以上。

4、专业人员资质要求:

(1)企业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展陈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专业职称;

(2)展陈设计人员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室内设计、环境艺术、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岩石矿物、地层古生物等)工作经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不少于10人,其中岩石矿物、地层古生物类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3人;

(3)工程项目经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业5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不少于5人。

第六条 二级资质标准

(一)企业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完善的技术、安全、合同、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4、同意公开企业相关参评信息(公开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主要业绩项目、注册资本等)。

(二)专业技术水平

1、自正式申请单位资质评定之日起前三年期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低于500万元的展陈项目(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并提供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或证书;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250万元的展陈项目(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并提供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或证书。

2、从事本资质标准所规定的展陈工程经营活动3年以上。

3、专业人员资质要求:

(1)企业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展陈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

(2)展陈设计人员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室内设计、环境艺术、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岩石矿物、地层古生物等)工作经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不少于5人,其中岩石矿物、地层古生物类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

(3)工程项目经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业5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不少于3人。

第七条 三级资质标准

(一)企业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较完善的技术、安全、合同、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4、同意公开企业相关参评信息(公开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主要业绩项目、注册资金等)。

(二)专业技术水平

1、自正式申请单位资质评定之日起前三年期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低于200万元的展陈项目(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并提供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或证书;或单项合同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展陈项目(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并提供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或证书。

2、从事本资质标准所规定的展陈工程经营活动3年以上。

3、专业人员资质要求:

(1)企业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展陈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

(2)展陈设计人员具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室内设计、环境艺术、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岩石矿物、地层古生物等)工作经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不少于3人,其中岩石矿物、地层古生物类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人;

(3)工程项目经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业5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不少于2人。

 

第三章  工程业务范围

第八条 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地质古生物类(自然科学类)展陈工程中的项目设计及施工工程,还可承担相应展陈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等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第九条 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高于5000万元的地质古生物类(自然科学类)展陈设计及施工业务。

第十条 取得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高于2000万元的地质古生物类(自然科学类)展陈设计及施工业务。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资质申报

(一)地质古生物类展陈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单位资质评定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凡符合条件的展览展示工程企业,均可根据本标准要求向资质认证管理机构进行相应资质的申请。

(二)申请单位资质的展览展示工程企业,需提供真实有效、符合相应申报资质所规定的有关资料证明和资格证书,包括:

1、地质古生物类展陈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和管理制度文件;

3、本标准规定的企业各项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任职文件等资料;

4、企业在本标准所要求年限内符合相应资质条件和数量的已完成或在建工程的项目合同、质量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5、企业在本标准所要求年限内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6、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产权证明或相关协议;

7、其他可以证明企业设计、施工能力或成果的资料。

上述材料一式伍份,并附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 资质评定

(一)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为本资质的认证管理机构,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资质的评定工作,并接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资质认证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资质评定。评定过程中,按注册资金、成立年限、工程业绩、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等条件审核企业的资质申请,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查。审核合格后,予以相应资质的认证,颁发相应的《地质古生物类展陈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单位资质证书》。

(三)资质认证管理机构在企业提供完备的资质申报材料后两个月内,完成资质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资质管理

(一)资质认证管理机构将获得资质认证的企业名单对外进行公示。

(二)《地质古生物类展陈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单位资质证书》是展览展示工程企业对外承揽地质古生物类展陈工程设计及施工业务的重要资质证明,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复制、转借、转让证书。如出现上述违规现象,资质认证管理机构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销资质的处罚。

(三)地质古生物类展陈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单位资质认证实行定期年检制度,由资质认证管理机构负责年检。对年检合格的企业,保留企业资质;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将予以降级或取消资质,收回资质证书。

(四)当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本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及时到资质认证管理机构进行更改。如证书遗失,需及时向资质认证管理机构办理证书补办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经2018年2月2日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标准由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