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2014-11-28 12:42:24

第一章   基本财务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会计核算原则  第三节  预算管理  第四节  收入、支出管理  第五节  费用报销及支出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六节  现金管理  第七节  银行账户管理  第八节  财务印章管理  第九节  财务工作交接  第十节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节  财务档案  第十二节  财务部职责  第二章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章   文物文化资产管理办法  第五章   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第六章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七章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八章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九章   财务报告制度  第十章   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财务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工作程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基金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基本财务制度。

第二节会计核算原则

第二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基金会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涉及接受外币业务时,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第四条 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果有必要变更,一般应当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三节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原则(一)预算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二)收入预算根据基金会本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及上一年收入实际完成情况为基础合理预测制定。(三)支出预算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和“基金会工作人员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的规定制定。以上一年实现收入额为基础,量入为出,优先安排重点公益项目支出,同时保积累,促发展。

第六条 预算管理范围:预算主要包括筹集资金、增值收入、经营收入、资助支出、项目合作支出、对外投资、费用支出等内容。其中费用支出预算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

预算的编制:(一)财务部按照基金会年度工作安排向各部门下发编制预算的通知,各部门根据部门工作计划和通知要求,编制本部门预算。(二)财务部对各部门编报的预算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汇总预算,预算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报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审批。(三)将理事长办公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八条 预算的执行:(一)财务部根据理事会审定的全年预算方案下达各部门执行,各部门根据下达的预算制定项目筹款目标和全年用款计划。(二)各部门需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预算内项目支出按权限审批程序执行,预算外项目支出需上报理事长审批后执行。(三)因工作变化确需调整项目预算的,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原因、项目、数量及有关情况说明。项目调整额度在10%以下且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调整额度在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由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调整额度在3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核报理事会审议。

第四节 收入、支出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依法募集捐赠收入,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其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资金(和财产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三)利息收益;(四)政府的资助、拨款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五)提供服务收入、合作收入;(六)投资、理财收益;(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基金会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的其他收入,根据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对在捐赠协议中已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则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当接受捐赠的财产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支出管理实行“分级把关、预算控制、手续完备”的支出原则。

第十六条 基金会资金主要用于:(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专项任务,开展有利于古生物化石和地质环境保护及相关的各类公益活动和项目;(二)开展古生物化石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科普教育活动;(三)参与资助古生物化石资源登记、调查研究,广泛开展化石保护的国际交流合作;(四)表彰和奖励在古生物化石和地质环境保护等相关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或者个人;(五)支持支持开展化石发掘保护、现场保护、修复保护;化石产地在化石保护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六)开展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资助项目,资助其他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有关项目和业务活动;(七)用于保值、增值;(八)基金会的日常运转、管理、筹资费用以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九)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日常运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五节 费用报销及支出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十八条 费用支出报销规定:(一)资助项目(捐款捐物)报销规定:对单位或个人进行资助,需与受赠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捐赠合同书,内容要符合捐赠业务的要求。受赠单位要提供公益捐赠票据,受赠个人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收到款、物时,受赠人应填写接收确认函并签字;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复核,并为真实性负责。(二)行政办公及项目成本支出报销规定:1、办公费(包括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品采购等):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由专人负责保管和发放,报销时附采购清单。2、邮电费(包括邮寄、公务电话、网络专用线等):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并做好登记工作。3、 交通费:(1)停车费、过路费、养路费、燃油费、汽车保险费,由办公室报销公车费用。(2)出租车费:市内外出业务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需乘坐出租车须由部门主管领导同意,特殊情况须报秘书长批准。4、业务招待费(指为开展业务活动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应从严控制开支,原则上来客由办公室安排工作餐,经主管领导同意报秘书长批准。单笔餐费报销标准:国内客人招待为150元/人,国外客人招待为200元/人。特殊情况需经理事长批准。5、固定资产(专用设备、办公设备价值500元以上):填写申购固定资产审批单,部门负责人签字,按权限报领导签批。报销凭证后附发票、入库单。6、人员费用(包括工资、津贴、社会保险):由人事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经财务部复核后,按权限报领导签批。7、劳务费:经办人填写领款明细单(注明项目名称、内容、领款人工作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按权限报领导批准后,领款人本人签字;如本人不能签字需提供书面委托或授权书或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方可支付。8、会议费:会议费用分为参会和办会两种情况: 1)参加会议需提供领导审批的会议通知或邀请函,报销时按照会议通知的收费标准报销。2)基金会组织的会议,经办部门需填写《会议费报销明细单》,注明会议主题或内容、会议起止时间、与会人数和人员、与会天数,报销单后附“会议费”明细清单。有承办单位时要提供承办合同,会议结束时承办单位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的会议决算单,按权限报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后方可核销。(三)财务部负责报销费用的审核,报销必须符合以下各项要求,否则一律不予报销:1、取得的发票必须为正式发票。2、正式发票填写字迹清楚、付款单位须填全称、要素齐全。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加盖收款单位的财务章。3、购买物品时,除取得正式发票外,应附货物清单等单据。4、特殊情况的开支,如万元以上加工费、广告费、印刷费、出版费、制作费、工程款、外协业务等,需附有关文件或合同、明细清单等资料。(四) 经办人在报销时,应出具有关批件或项目协议依据,认真填写相应报销单;所附原始凭证需做到单位名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项目记载清楚、完整,并在报销单据上签字。(五)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及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支出,支出凭单后需附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十九条 报销支付流程:(一)经手人将符合财务报销规定的原始凭单分门别类进行统计、粘贴,填写费用报销单并在领款人或经手人处签字。经手人对所办理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负责;(二)部门负责人在证明验收人处验收并签字,对此笔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负责;(三)财务主管或会计在报销单上签字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   1、资金的执行是否与预算一致;2、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是否符合财务规定;3、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法律和财务规定。(四)秘书长、主管财务工作副秘书长签字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  1、支出事项是否符合基金会章程;2、支出标准是否合理、合法、合规。(五)按对应权限,理事长、秘书长在报销单上签字审批;(六)出纳员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现金或银行结算。复核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现金使用规定; 2、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与费用报销单金额相符。

第二十条 财务审批权限一、借款审批:个人因公借款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由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审核,秘书长签批后,财务方可支付现金,超过5000元以上的必须由理事长签批。二、费用审批: 1、金额不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由财务主管审核,报秘书长审批后执行。2、金额在5000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以下的,由主管财务工作副秘书长审核,报秘书长审批后执行。3、金额在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以下的,须经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审批后执行。4、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以下的,须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理事长专题办公会审议批准。5、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由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理事会审议批准。三、预算外经费支出,须由秘书长审核报请理事长或理事长专题办公会审批:

第六节 现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现金管理是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对现金的收、付、存等各环节进行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置专职出纳人员经管现金出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内合理使用现金,包括以下方面:(一)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二)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三)向个人资助款项。(四)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六)在转账金额起点以下的零星支付款项。(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库存现金的存放。库存现金必须存放在专用的保险柜内,保险柜钥匙及密码由出纳员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循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基金会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0元,每日的库存现金余额不应超出限额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不得随意坐支现金。基金会每天收入的现金,应于当天送存银行,如遇特殊情况当天不能缴存,第二日必须存入银行,不能直接支用,不得随意坐支。

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办理现金收付结算。基金会现金收入必须开具财政局印制的收据或地税统一发票给交款人;支付现金应取得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按基金会财务审批报销流程的规定结算。使用现金5000元以上的(包括5000元),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备款。

第二十八 及时办理现金收支的账务管理。出纳人员应每天核对库存金额,做到日清月结,不得以借据或者白条抵顶现金库存,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保证账款相符,定期向会计报账。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负责人应经常对基金会的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保证账实相符并监督现金的合理使用。

第三十条 更换出纳人员,应有书面的交接手续清单,由财务负责人监督办理,按照现金日记账记录进行点交,保证现金的安全完整。

第七节 银行账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负责管理银行账户,新设、变更或撤销账户,须报理事长批准后,报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审批备案。

第三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开设外汇账户,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按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第八节 财务印章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银行预留印鉴人名章。

第三十五条 财务印章的使用必须基于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银行预留印鉴人名章、发票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基金会的财务专用章由出纳负责保管;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财务印章的管理人应认真履行保管职责,不得随意放置,下班前将财务印章放入保险柜或妥善的地方。

第三十八条 严禁将财务印章外携使用,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外携使用,或其他部门因特殊原因(事项)使用财务印章的,必须由主管财务工作副秘书长或秘书长以上领导签批,且保管人员必须严格监控印章的使用过程。未经许可不得将财务印章交给他人保管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财务印章需要变更或注销时,应将停用的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银行预留印鉴人名章及时还给本人,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送交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第四十条 财务印章管理人因工作调动或因故辞职,应将财务印章和移交给接替人员,并作好移交记录。

第九节 财务工作交接

第四十一条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办理交接手续,将本人所负责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代理工作的。也应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和离职。

第四十二条 财务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财务印章、现金和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和收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财务有关证件、文件、资料(如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经济合同等)、各种原始票据、纳税申报卡、会计软件及操作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网上银行支付卡及密码、保险柜钥匙及密码、办公室钥匙等。

第四十三条 移交时应做到:清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与账面余额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存账户余额相符,各类明细账与总账余额相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完整无缺。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第四十四条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出纳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主管财务工作副秘书长负责监交,必要时秘书长、理事长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四十五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部门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财务部门存档一份。如财务负责人交接,移交清册还应多填制一份交由基金会办公室存档。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节 检查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和本基金会的官网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十一节  财务档案

会计档案是基金会在经济管理和会计核算等一系列活动中产生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活动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归档范围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其他会计账簿。(三)财务报告类:月报、季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会计师事务所审查报告”,专项工程财务决算书,财务处组织汇总的项目承担单位大调查决算等。(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五)通用会计软件、定点开发的会计软件、通用与定点开发相结合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六)财务档案按日常财务和项目财务进行归档。会计档案应将一本凭证作为一个保管单位。对于账簿,原则上保持原样,一本账簿作为一个保管单位。会计报表 的整理,是将年报、季报和月报分开,同时也考虑报表的多少来组成保管单位。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档案,应当保存打印件。(七)财务档案按归档材料的保管期限呈递减排列。(八)案卷封面应填写案卷题名(简明、准确揭示卷内归档文件材料的内容)、编制单位(填写案卷内归档文件材料的形成单位或主要责任者)、编制日期(填写案卷内归 档文件材料的起止日期)、保管期限(填写其划定的保管期限)、重要性(依据重要性规定填写)。每卷文档应填制目录并放置在案卷文件材料的首页之前。归档文 件材料要按照卷内目录的编排次序排列有序。(九)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注明。

第十二节  财务部职责

主要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管理,资金保值增值,以及项目基金管理、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制订基金会统一的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标准等财务制度建设工作;编制基金会年度财务计划,并分解为分中心季度、月度财务计划;编制年度预算,组织实施年度决算以及相关财务工作等;负责基金会各项收支的会计核算和报表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基金的管理,包括项目基金的运作管理;负责基金会财务稽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负责对分支机构进行财务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工作;负责印章管理;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金会对外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会计法》、《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原则(一)基金会对外投资须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二)投资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得因投资而影响基金会公益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 投资范围限定:基金会对外投资应以银行定期存款、国债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产业项目等风险较低的产品为主,具体包括:(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四条 投资决策与审批:(一)财务部根据基金会的决策和财务状况,拟定对外投资的资金预算。(二)秘书处根据财务部提供的资金预算,制定投资方案。(三)投资审批须经秘书长办公会、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进行审议。(四)根据《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按权限审批。

第五条 投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标准:基金会对外投资总额不高于本基金会上年末净资产的50%;

第六条 投资监督管理及会计核算:(一)基金会对外投资发生后由财务部负责监督管理,定期向秘书长办公会、理事长办公会、理事会提供投资相关的财务报告,按合同约定监督投资的收回。(二)投资文件、合同、有价证券由财务部保管,办公室备案。(三)财务部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设置明细账按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选择正确的核算方法、定期进行投资减值、增值评估等。

第七条 投资责任:基金会的投资决策机构是理事长、理事长办公会和理事会,各自在权限范围内对基金会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投资活动须严格按照《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八条 基金会不得投资的内容:(一)直接买卖股票;(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投资风险管控:资产管理产品:如遇投资金额亏损10%及以上情况,应尽快终止投资行为,并收回剩余资金。股权投资:如投资企业连续三年,每年亏损超过投资总额的10%及以上,应及时终止投资行为,收回剩余资金。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完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做到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和物尽其用,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原则。固定资产的管理采取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门具体负责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管理范围。对于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四条 管理办法(一)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办公室按预算统一计划,统一配置,并指定专人负责。办公室根据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的申请,做好购置固定资产所需费用预算。大额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履行比价程序,至少比价三家;百万元以上的购建必须实行招投标方式确定,并与供货方或承建方签定正式合同。(二)固定资产的领用。固定资产购置后,由办公室管理固定资产的经办人及办公室负责人验收签字入库。经办人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片,对固定资产名称、价值、数量、保管人员做详细登记,使用部门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三)固定资产的保管。各部门要按相关规定设专人保管固定资产。保管人员要熟悉了解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能和保管方法,认真操作。(四)固定资产借用。对于各部门需要借用的固定资产,需将包括借用原因、借用部门,借用人等内容的申请单报送办公室,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用人持申请单将固定资产退交办公室验收清点。未按规定办理造成固定资产丢失处理,由办公室承担责任。(五)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的处理。由于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损害,当事人要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和使用年限予以赔偿(一年以内的,按价值的90%赔偿;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按价值的80%赔偿;两年以上三年以内的,按价值的70%赔偿;以此类推)。(六)各部门固定资产保管人员工作调整时,应将固定资产保管工作移交;工作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将本人使用的固定资产退交办公室,经验收后持验收清单办理相关手续。(七)财务人员工作调整时,需将基金会固定资产清单移交给新财务人员,待财务部账实核对相符且新任财务人员验收签字后办理离任手续。调整工作后,固定资产出现丢失损害现象,由新任财务人员承担责任。(八)固定资产调拨。对于各部门需要调拨的固定资产,需将包括调拨原因、调拨部门等内容的申请报送办公室,并报分管负责人同意,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报秘书长批准后办理。财务人员要及时调整账务,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固定资产丢失处理,由办公室承担责任。(九)固定资产报废。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分管负责人同意,经财务部审核后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批,经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定后执行。基金会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1、处置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2、处置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须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十)固定资产的盘点。办公室与财务部要定期核对固定资产账实,每年要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并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明细表,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章 文物文化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有效使用文物文化资产,保证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本办法所指的文物文化资产是指基金会接受捐赠或购买的用于展览、教育、科普宣传或科学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矿物标本以及其他具有文化、历史、科研价值的古生物化石标本或永久保存的典藏等。

第三条  管理原则:文物文化资产的管理采取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即由办公室负责实物的管理、清查、登记、入库,财务部负责文物文化资产的计价,建立文物文化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实行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在文物文化资产验收、使用、保管、处置等管理环节中,应当做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手续完备。

第四条  管理办法(一)接受捐赠的文物文化资产可以按照以下三种方式计价入账:评估价格、捐赠方的账面价值和捐赠双方共同确认的价格。评估价格最为公允,为首选计价方式;如果不便取得评估价格,可按捐赠方的账面价值或捐赠双方共同确认的价格计价入账。为取得捐赠的文物文化资产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可作为资产价值一并入账。(二)外购文物文化资产的成本应依据购买时实际支付金额入账,具体应包括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文物文化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文物文化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评估费等)。(三)对于不能计价的文物文化资产,例如化石标本等,要实行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要按资产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研究价值、存放地点等加以详细记载。(四)对于接受捐赠或是购置的文物文化资产,基金会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专家及有关部门协助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捐赠接收或付款等手续。(五)文物文化资产的保管。文物文化资产验收合格后,由办公室负责资产管理的经办人及办公室负责人验收签字入库。经办人应建立文物文化资产登记卡片,对文物文化资产的名称、价值、数量、保管人员做详细登记,建立档案。基金会要设专人负责保管文物文化资产,保管人员要熟悉、了解文物文化资产的性能和保管方法、操作规程。(六)文物文化资产的借用。对于各部门需要借用的文物文化资产,需将包括借用原因、借用部门,借用人等内容的申请单报送行政信息中心,经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办理。退还时借用人持申请单将文物文化资产退还,经办公室负责人和文物文化资产保管员验收清点入库,未按规定办理造成文物文化资产丢失或是毁损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七)文物文化资产的盘点。对文物文化资产应当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办公室与财务部要定期核对文物文化资产账实,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对毁损或丢失的文物文化资产,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上报理事会或秘书处。由于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文物文化资产丢失、毁损,除免责情形外,均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赔偿,赔偿额度原则上按基金会文物文化资产的入账价值确定。(八)文物文化资产保管人员工作调整时,应将保管工作移交;财务人员工作调整时,需将基金会文物文化资产清单移交给新财务人员,待财务部账实核对相符且新任财务人员验收签字后办理离任手续。

第五条  文物文化资产的处置(一) 文物文化资产的处置是指基金会对文物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对外捐赠、出售、投资、盘亏、报损等。(二)处置文物文化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文物文化资产处置由基金会负责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专家、评估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和价值评估;2、理事会或秘书处根据技术鉴定结果和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意见,由办公室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3、财务部审核;4、根据需要上报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批;5、根据批复处置文物文化资产。(三)基金会处置文物文化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1、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文物文化资产,须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2、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文物文化资产,须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四)处置文物文化资产的收入,应及时、全额地上缴基金会财务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捐赠物资的安全、有序、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对捐赠物资实行单独核算,并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 对捐赠者有指定用途的捐赠物资,基金会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物资,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四条 捐赠物资入库管理: (一)捐赠物资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二)入库物资要设专人保管,建立库存物资台帐,一律凭入库单清点物资入库,凭出库单清点物资出库;(三)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帐,做到帐实相符。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报主管领导,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捐赠物资出库及分发管理:(一)基金会严格履行捐赠协议,按规定执行捐赠物资的出库及分发工作;(二)捐赠物资出库时须办理出库单。(三)接受物资捐赠的受益者清点物资无误后,应开具物资接收凭据给基金会。

 第六条 捐赠者有权向捐赠受益者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者的查询,捐赠受益者应当如实答复。

第七条 在捐赠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方面,基金会将自觉接受外部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分支机构是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设立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运营。分支机构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代表处的资产。

第二条 分支机构属非独立法人单位,财务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分支机构不设银行账户,不设专职财务人员,基金会财务部对分支机构明细账及其资金收支进行单独核算,代理记账。

第三条 分支机构募集收入统一使用基金会提供的票据,货币资金收入须存入基金会指定的银行账户,实物收入由基金会指定存放地;若指定由分支机构保管存放,则分支机构应编号造册,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将盘点情况及时报基金会相关部门。

第四条 分支机构筹备期,基金会可预借备用金用于分支机构的筹备支出。分支机构成立后,年收入的70%须在下一年或以后的年度中作为公益项目成本,用于所在地的古生物化石保护及宣传使用;每年总支出的10%用于分支机构的行政办公及管理人员薪酬支出;每年收入的20%由基金会主导进行保值、增值的操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费用实行预算管理,本着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制定年度预算,并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基金会批复的预算合理运用资金。

第六条 支出管理:(一) 公益活动支出:公益活动支出应先向基金会提出预算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途与目的、地点、项目所需经费、参加人员等相关资料,待审核批复后,依据批复的预算执行。(二) 日常支出:日常开支是指:分支机构为公益宣传和募资宣传运作而发生的办公费(包括办公设备购置)、差旅费、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该类支出在预算范围内由分支机构自行安排。(三) 人员支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薪酬福利支出,在分支机构当年总支出的10%范围内列支。分支机构聘用项目临时工作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在分支机构项目活动成本中列支。(四) 流动资金:分支机构日常开支所需现金由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以备用金方式借用。(五) 报账:分支机构凭合法、有效的支出票据,经分支机构经办人签字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基金会财务部核销,从基金会账户中支付。分支机构应做好每日流水账登记,每月(或季度)将流水账登记表电子版发送财务部,将会计凭证用快递等形式寄到财务部。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财产管理和收支结算,接受基金会财务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系内部管理制度,解释权在基金会财务部。

第七章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基金会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基金会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及其他代表处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会议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基金会理事会、理事长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法律顾问等。

第四条 基金会的关联人包括:关联企业、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对关联人的实质性判断应当从其对基金会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五条 基金会的关联人是指:基金会的发起人;基金会的全体理事、监事、专委会成员及基金会专职管理人员;基金会参与投资及基金会关联人占有控股权的企业;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1、父母;2、配偶;3、兄弟姐妹;4、年满18周岁的子女;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商品;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向基金会提供或接受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有偿代理;有偿租赁;基金会向关联人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关联双方共同投资;管理方面的合同;许可协议;非货币交易。

第七条 本协议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基金会向关联人提供担保;关联人不得与基金会关联自然人有任何有偿交易行为,为关联自然人中的人员发放薪酬福利除外。

第八条 在基金会全职工作的理事长和秘书长领取的薪酬福利,不领薪酬的理事、监事受邀参加基金会会议或活动所产生的差旅报销,以上皆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九条 基金会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单笔项目资金总额高于100万元的,由理事会审议后实施。

第十条 基金会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单笔项目资金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由理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基金会所有关联交易都需要进行年度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起执行。修订、补充、解释权属基金会理事会。

第八章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差旅费管理,合理控制支出、节约管理费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与基金会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基金会聘请专家人员)在工作地以外地区(港澳台地区除外)因公出差、参加会议、培训等所发生的差旅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按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第516号)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员工出差安排,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各部门应严格审核员工出差事由,对不合理事项一律不得批准,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工作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级别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特殊情况下超标准乘坐的要说明原因,经理事长审批后可全额报销。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级   别

飞 机

火 车

轮 船

其他工具

理事长

头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凭据报销

副理长、秘书长、

副秘书长

经济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凭据报销

其他员工

经济舱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凭据报销

(二)副秘书长以下工作人员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要乘坐飞机的,应经理事长批准。(三)陪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差的随行人员,可以陪同乘坐飞机。

    第七条  因公出差票务(飞机、火车、轮船)由办公室统一订购。特殊情况需另行订购的,应经办公室主任同意,报秘书长批准。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每人次可以报销一份航空意外保险费。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房间标准:理事长住普通套间,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住单人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住宿费报销标准:

级别

住宿费标准

理事长

800元/天

副理事长、秘书长、

副秘书长

500元/天

其他员工

350元/天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安排住宿,住宿费用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在规定的额度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实际发生额未达到住宿标准金额的,不予补偿;实际发生额超过住宿标准的,超支部分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特殊情况下住宿标准超支的要说明原因,经理事长审批后可全额报销。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报销差旅费时一次性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时,承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会议及培训通知注明食宿自理的,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发放。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统一按80元/每人每天核算,报销差旅费时一次性领取。

第十七条 出差员工在差旅费报销单中填写有关报销信息,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提交财务部审核;财务部审核通过后,按权限报送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后报销。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到京外出差的差旅费,由理事长审批后报销。

第十八条 员工报销差旅费,仅限于当次出差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支出需单独填制报销凭证并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员工报销差旅费,预借差旅费的,出差回来后的5个工作日内销账;个人垫付差旅费的,应在出差回来后的一个月内进行报销,过期财务部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理事长核准。

第九章  财务报告制度

第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报告。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时间及范围:月度财务报告于次月20日前,报送秘书长办公会;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装订成册,报送理事会全体成员。

第四条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我会管理要求,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报告正文和报告期间的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项目总账。

第五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六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会计报表和内部核算表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除对财务报表中的主要项目进行注释说明外,还应包括说明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资产、净资产变动原因、重大资产减值情况、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行政部应委托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秘书长办公会、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

第十章  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会票据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增值税普通发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三条 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为对外开出的发票和从外取得的发票。

对外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开展服务活动取得收入时向付款单位开具的发票。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提供服务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可以不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从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是在服务活动与公益性活动中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取得的付款凭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 增值税普通发票由财务人员持税控盘、身份证到税务机关购买或网上申领。网上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里的发票领购管理里进行操作。

第五条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用,需在《增值税发票领用表》上进行登记。

第六条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记账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

第八条 增值税普通发票由财务人员统一保管。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九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我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十条 捐赠票据由财务统一负责,专人管理,包括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和保管。变更管理人的,原管理人须及时与新管理人办理票据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当捐赠票据余量较少时,应及时持票据存根联、票据电子信息等材料办理领购手续。

第十二条 捐赠票据使用中文,按票号顺序填开,各栏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或填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捐赠票据,应在每一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三条 收到捐赠款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不得提前开具。对不符合公益目的的赠与或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赠与,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四条 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开具捐赠票据;接受非货币捐赠时,按照其公允价值开具捐赠票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其价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五条 捐赠票据应妥善保管,不得拆本使用。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携带空白捐赠票据外出。票据存根联保存五年,保存期满后报财政部查验后销毁。如捐赠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