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2017-02-23 14:16:31

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项基金的设立与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发起人(法人单位或自然人)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在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基本财务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基金。

第三条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负责审定首年度拟募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下的专项基金的设立;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负责审定首年度拟募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不含)至300万元(含)的专项基金的设立;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审定首年度拟募资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不含)以上的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基金会项目部代表基金会进行专项基金具体的设立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设立条件

首年度拟募资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可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设立后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能够长期支持或资助既定的公益项目。

第六条基金名称

专项基金的名称应符合其设立的目的,可由发起人提出,经基金会审核命名。发起人在与基金会协商的基础上可拥有专项基金的冠名权,但在该名称前须冠以“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字样,对外一律使用经基金会审定的专项基金全称。

第七条设立程序

(一)发起人向基金会提交专项基金设立申请,并上报专项基金方案。

专项基金方案应包括:设立背景,宗旨及任务,合作及执行机构,公益项目规划及时间表,资助方向及对象,资金来源、使用及管理等内容。

(二)基金会项目部审核申请材料并整理汇总,提交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予以审批。

(三)专项基金设立获得批准后,基金会与发起人签署《专项基金设立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专项基金的名称和宗旨;

2、资金来源、资金年度募集计划;

3、管理成本的计提比例;

4、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

5、专项基金管委会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6、专项基金的使用程序;

7、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四)基金会向发起人颁发《专项基金证书》,作为发起人开展专项基金相关工作的授权证明。

 

第三章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八条管理费用

基金会按照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5-10%的额度计提管理费用,具体比例由基金会和发起人在双方签署的《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中约定。

第九条捐赠收据

基金会收到捐赠款物后,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人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第十条管理机构

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委会。管委会的组成及工作职责由基金会和发起人在双方签署的《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中约定。

第十一条专项基金的使用

专项基金的使用应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中约定的资助方向,并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的监督

专项基金管委会每年1月31日前向基金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及本年度项目计划和财务预算。基金会项目部每年对专项基金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调整专项基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十三条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

(一)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

(二)实施过程或捐赠款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其他需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十四条专项基金终止后,由基金会项目部对该基金进行清算并报秘书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章程》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